出版业务 样本条款

出版业务. 发行人的出版业务主要包括教材、教辅、一般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 发行人下属 9 家出版单位,围绕各自的出版专业定位,策划组织选题并组稿,按专业出版流程完成图书出版工作,并通过相关渠道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其中, 5 家出版单位从事中小学教材出版业务,7 家单位具备中小学教辅出版资质,9 家单位均从事一般图书出版业务。人民社等 5 家出版社共有 19 种中小学教材经教育部审定成为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教材,列入国家教学用书目录,在全国推广使用。发行人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协议,从 2017 秋起在江苏省代理义教阶段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的教材培训、生产印制、质量管理、销售发行、售后服务等事项。发行人下属各出版单位围绕自身出版理念和专业定位,策划相关选题并组稿,或采用相应的社会来稿,经三审三校等完成出版流程,通过相关发行渠道走向市场。 发行人下属图书出版社情况如下: 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1984 年 基础教育教材 12 种;教辅、少儿读物;报刊 6 种 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 1988 年 外国文学和人文社科等领域的中译版;基础教育教材 3 种 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1978 年 工业、农业、医学、科普和教育类图 书;基础教育教材 3 种;期刊 1 种 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1953 年 政治、哲学、历史、宗教、法律、经济理论著作,以及相应的文史哲普及读物和生活旅游用书;基础教育教材 1 种;期刊 2 种 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1984 年 少年儿童读物;基础教育教材 5 种;期刊 9 种 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1984 年 艺术摄影类、图文社科类和少儿卡通类等图书;期刊 2 种 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1958 年(1985 年恢复建制) 当代和现代文学、艺术作品及文艺理论、文学评著 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 1984 年 文史哲古籍及其研究著作;期刊 1 种 2017-2019 年度,发行人出版业务情况如下所示: 类别 销售量(万册) 销售码洋(亿元) 自编教材教辅 35,578.64 37,702.70 30,753.05 37.13 35.64 30.75 租型教材教辅 534.52 1,697.87 1211.99 0.35 1.09 0.60 一般图书 9,884.00 9,881.13 7,651.20 35.22 34.10 24.40 注:码洋,图书出版发行部门用于指全部图书定价总额的词语(来源:百度百科) 2017-2019 年度,凤凰传媒的出版总量分别为 39,616.24 万册、49,281.70 万 册和 45,997.16 万册,其中教材教辅(含自编与租型)的出版量占出版总量的比重分别为 80.69%、79.95%和 78.51%,由于受到生源以及义务教育教材出版发行制度等因素影响略有波动。一般图书的出版总量则呈现上升趋势。 2017-2019 年度,凤凰传媒的销售码洋分别为 55.75 亿元、70.82 亿元和 72.71亿元,其中教材教辅(含自编与租型)销售码洋占总销售码洋的比重分别达到 56.23%、51.86%和 51.55%。一般图书的销售码洋保持平稳增长,占比分别为

Related to 出版业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契約の目的) 事業者は、介護保険法令の趣旨に従い、契約者がその居宅において、その有する能力に応じ、可能な限り自立した日常生活を営む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に支援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居宅介護支援を提供します。

  •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