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血性登革热 样本条款

出血性登革热. 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包括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出现全部四种症状的情况)。
出血性登革热. 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本合同仅将严重的登革热列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 (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42 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 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至少一个脚趾的截除术。 43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44 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45
出血性登革热. 33.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34.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 (登革热休克综合征即符合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33.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因治疗“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所致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本保障 范围之内。 我们对“植入大脑内分流器”、“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 “微创颅脑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4.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2.6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5.
出血性登革热.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7)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分贝,但未超过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征即符合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出血性登革热. 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包括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出现全部四种症状的情况)。 上述轻症疾病中所指的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上述轻症疾病中所指的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指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上述轻症疾病中所指的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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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系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刘畅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三款规定,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

  • 货物包装与交付 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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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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