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一种至👉三种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轻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轻度疾病. 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为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 ≤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
轻度疾病. 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保险条款附表三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2.3.2.1 恶性肿瘤-重度 额外给付保险金
2.3.2.2 心脑血管特定疾 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二定义的四十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轻度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轻度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轻度疾病. 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我们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