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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的定义

特别约定. 首创证券创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首创证券创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约定. 所述情况不适用本条。
特别约定. 第 5 款修订如下: 在新公司增资完成后,若于天音系公司向北京掌中彩及其管理团队发出书面 通知前,北京掌中彩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动或新公司股权结构拟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的,香港益亮、李海东及北京掌中彩应当在知晓存在该等情形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天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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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第 2 款修订如下: 香港益亮及李海东确认,北京掌中彩及其管理团队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子公 司(“新公司”),并从事北京掌中彩现有主营业务。各方同意,天音通信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控股”)将通过其新设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系公司”)向新公司及其他彩票行业的相关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金额及投资完成后新公司及其他彩票行业的相关公司的股权比例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特别约定. 的特殊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违反本框架协议的其他条款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 2,000 万元违约赔偿金,并赔偿
特别约定. 第 3 款修订如下: 各方确认,前述新公司增资完成后三年内,天音系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在 其认为合适的时机随时向北京掌中彩及其管理团队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要求收购北京掌中彩及其管理团队持有的新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新公司股权转让”)。若天音系公司选择行使购买权的,香港益亮及李海东应当配合并尽全力促成北京掌中彩及其管理团队将其持有的新公司相应股权转让与天音系公司。各方同意,新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将在天音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一年后正式展开,并以书面通知落款日期下一年的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新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价基准日 (“新公司股权转让定价基准日”),交易对价届时由各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另行协商确定。
特别约定. 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已签署《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已正式成立并生效。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变更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且自本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执行,原合同自动终止。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所示: 《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3 年 1 月更新版)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若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则表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 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 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 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 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 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特别提请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 《计划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全文。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投资者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销售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通 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约定. 第 4 款修订如下: 香港益亮及李海东应当并且促成北京掌中彩及其管理团队在新公司股权转 让定价基准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与天音系公司就新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磋商,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达成协议及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对交易时间另有要求的除外。
特别约定. 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3 年 1 月版)(以下简称“原合同”)已正式成立并生效。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变更等事宜签订《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4 年 4 月更新版)(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自本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执行,原合同自动终止。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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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 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

  • 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我们 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 投标标的 为服务的:“规格”项下应填写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标准及品牌(若有)。“来源地”应填写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备注”项下应填写关于服务标准所涵盖的具体项目或内容的说明等。

  •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发明专利 2012104968281 原始取得 2015-07-22

  • 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 “技术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表“投标文件响应的具体内容”处内容,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列明具体响应数值或内 容,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 美元 指 美國法定貨幣美元

  • 符合性检查 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电子签章

  •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他成员递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 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は、消費税法第28条第1項及び第29条並びに地方税法第72条の82及び第72条の83の規定により算出したもので、請負代金額に110分の10を乗じて得た額である。

  •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 是否偏离及说明 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 回答方法 質問受領後、原則として3営業日以内に当機構ホームページ上に行います。

  • 本市 は、「賃貸開始日」以降において、第 89 条第1項各号のいずれかにより「事業契約」を解除する場合に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措置をとるものとする。

  • 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条件 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 “商务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

  • 贵金属投资 -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人士 指個人、獨資經營、合夥經營、法人團體、信託或其他實體。

  • 仓储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客户 意指特定之人,该人是您的雇主,而不是服务提供者,

  •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