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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 样本条款

制度保障. 制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评价与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为项目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 严格执行已有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制度,并根据后续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对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更新,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强化执行力。
制度保障.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职业教育发展得有关文件和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专业建设等系列文件精神,启动特色专业建设工作,落实特色专业建设责任制。建设项目确定后,将按照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项目建设考核、评价通报等规定和相关配套政策,以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制度保障. 公司根据现行 GMP 的要求已建立了完整的符合现行 GMP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厂房设备的管理、物料的控制、生产过程监控、环境监控、检验管理、文件管理、产品放行、投诉和不良反应监控等药品的所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制度保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按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度分类 制度及操作规程名称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与联络制度》 《三同时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活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工种(岗位)管理制度》 《应急演练及评审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确认制度》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溜井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 《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采空区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操作牌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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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契約概要 満期返戻金・契約者配当金 この保険には、満期返戻金・契約者配当金はありません。

  •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 協 議 この協定に定めのない事項又はこの協定に関し疑義が生じた事項については、甲乙協議して定める。 (協定の期間)

  • 补偿原则 本主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引受条件 当社がこの約款に基づいて託送供給を引き受けるにあたっては、引き受ける託送供給が、当社が託送供給依頼者の託送供給を行う期間を通して以下の条件に適合したものであること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1) ガスの受入が、当社の導管において行われるものであること。 (2) ガスの払出が当社の維持及び運用する導管において行われ、かつ需要場所において行われるものであること。 (3) 1需要場所について1つの個別契約を適用し、ガスを供給する事業の用に供する場合は、1需要場所、1ガス小売事業者及び1個別契約であること。 (4) 受入地点から払出地点へ当社の維持及び運用する導管で接続されていること。 (5) 託送供給するガス量その他の託送供給条件が、受入地点から払出地点への当社の導管の供給能力の範囲内であること、及び当社導管系統運用上において当社の託送供給の事業の遂行に支障を生じさせ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 (6) 受け入れるガスが、別表第2に定める基準を満たし、需要家のガス使用に悪影響がないこと。また、受け入れるガスが別表第2の基準を満たすことについ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が監視、記録のうえ、当社の求めに応じて当社に報告すること。 (7) 託送供給するガスが、受入地点において、当社の導管への注入に必要十分な圧力を有すること。 (8) 託送供給依頼者が、基本契約の期間内にわたり、安定的に所定の量と性状のガスを製造又は調達し、受入地点において注入が可能であること。 (9) 託送供給依頼者において、ガスの受入地点に原則として別表第3に掲げる設備等(個別のケースごとに最大流量等に応じてその具体的内容を決定するものとし、基本契約で定めます。)を設け、常時監視が行えること。 (10) 託送供給依頼者が受入地点に設置する受入設備が、当該託送供給依頼者に求められる供給力を上回る能力を確保していること。 なお、当該託送供給依頼者に求められる供給力とは、以下①から③を合計したものをいう。

  • 历史沿革 1、 上海创开的简要历史沿革 (1) 设立 2014 年 4 月 25 日,上海创开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完成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注册号为 310104000574958。 上海创开设立时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中帛贸易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50 2 上海闪亚会务服务中心 货币 10.00 50 (2) 股权转让 2014 年 6 月 28 日,上海闪亚会务服务中心与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闪亚会务服务中心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 5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中帛贸易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50 2 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50 2014 年 7 月 17 日,上海创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创开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3) 股权转让 2015 年 12 月 2 日,上海中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张红兵、朱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中帛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 50%的股权转让给张红兵,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 45%的股权转让给张红兵,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 5%的股权转让给朱小平。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张红兵 货币 19.00 95 2 朱小平 货币 1.00 5 2016 年 1 月 7 日,上海创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创开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4) 股权转让 前次交易属于跨境并购项目,为顺利推进前次交易,吴宇昌及杨勇剑决定收购上海创开,并将其作为收购资产包的特殊目的公司。 2017 年 4 月 8 日,张红兵、朱小平与吴宇昌、杨勇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红兵、朱小平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吴宇昌、杨勇剑。吴宇昌自张红兵处受让上海创开 95%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9.50 万元;吴宇昌自朱小平处受让上海创开 4%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0.4 万元;杨勇剑自朱小平处受让上海创开 1%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0.1 万元。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宇昌 货币 19.80 99 2 杨勇剑 货币 0.20 1 2017 年 4 月 13 日,上海创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创开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5) 增资 2017 年 4 月 13 日,上海创开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将上海创开的注册 资本由 20 万元增至 18 亿元。 2017 年 4 月 14 日,上海创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创开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宇昌 货币 178,200.00 99 2 杨勇剑 货币 1,800.00 1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海创开 18 亿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

  •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10 天(日历日)内。

  •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