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 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與吊掛作業人員之溝通,應以無線對講機為聯絡工具。 (2) 施工作業場所範圍應以三角紅旗或其他明顯標籤等標示。影響通道部份與產品運送協議改道。 (3) 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污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業。 (4) 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徹離。 (5) 發生重大之事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6)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件九 「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承攬商及其作業人員,應接受本校必要之事故調查。 (7)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 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 (8) 本校辦理承攬商施工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承攬商得派遣其作業人員前來本校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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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 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與吊掛作業人員之溝通,應以無線對講機為聯絡工具。
(2) 施工作業場所範圍應以三角紅旗或其他明顯標籤等標示。影響通道部份與產品運送協議改道。
(3) 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污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業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污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業。
(4) 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徹離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 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 徹離。
(5) 發生重大之事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6)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件九 「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承攬商及其作業人員,應接受本校必要之事故調查。
(7)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 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紀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
(8) 本校辦理承攬商施工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承攬商得派遣其作業人員前來本校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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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 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與吊掛作業人員之溝通,應以無線對講機為聯絡工具。
(2) 施工作業場所範圍應以三角紅旗或其他明顯標籤等標示。影響通道部份與產品運送協議改道。
(3) 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污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業。
(4) 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徹離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 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徹離。
(5) 發生重大之事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6)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件九 「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承攬商及其作業人員,應接受本校必要之事故調查。
(7)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 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
(8) 本校辦理承攬商施工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承攬商得派遣其作業人員前來本校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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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 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與吊掛作業人員之溝通,應以無線對講機為聯絡工具。
(2) 施工作業場所範圍應以三角紅旗或其他明顯標籤等標示。影響通道部份與產品運送協議改道。
(3) 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污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業。
(4) 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徹離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 所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 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徹離。
(5) 發生重大之事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6)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件九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表九 「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承攬商及其作業人員,應接受本校必要之事故調查。
(7)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 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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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 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與吊掛作業人員之溝通,應以無線對講機為聯絡工具。
(2) 施工作業場所範圍應以三角紅旗或其他明顯標籤等標示。影響通道部份與產品運送協議改道施工作業場所範圍應以三角紅旗或其他明顯標籤等標示。影響通道部份與產品 運送協議改道。
(3) 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污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業。
(4) 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徹離。
(5) 發生重大之事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6)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件九 「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承攬商及其作業人員,應接受本校必要之事故調查。
(7)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 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
(8) 本校辦理承攬商施工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承攬商得派遣其作業人員前來本校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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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 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與吊掛作業人員之溝通,應以無線對講機為聯絡工具。
(2) 施工作業場所範圍應以三角紅旗或其他明顯標籤等標示。影響通道部份與產品運送協議改道。
(3) 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污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業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汙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 業。
(4) 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徹離。
(5) 發生重大之事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6)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件九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件九 「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承攬商及其作業人員,應接受本校必要之事故調查。
(7)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 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記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
(8) 本校辦理承攬商施工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承攬商得派遣其作業人員前來本校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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