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から送信された売上データの正当性に疑義があると当社が認めた場合、加盟店は正当性を証明できる資料の提出等当社の調査に協力し、当社は調査が完了したと判断するまで加盟店に対する当該代金の支払いを保留できるものとします 样本条款

加盟店から送信された売上データの正当性に疑義があると当社が認めた場合、加盟店は正当性を証明できる資料の提出等当社の調査に協力し、当社は調査が完了したと判断するまで加盟店に対する当該代金の支払いを保留できるものとします. この場合、保留した支払代金について法定利息その他遅延損害金は発生しないものと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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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公司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项目公司承继。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地点

  •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骆帅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今。 骆帅先生,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14 年 3 月 3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任南方成份、南方安心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任南方价值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2 月 7 日,任南方高端装备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10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任南方共享经济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任南方成长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8 日至今,任南方绩优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18 日至今,任南方智锐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21 日至今,任南方内需增长两年股票基金经理;2020 年 8月 13 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2020 年 8 月 28 日至今,任南方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2020年 10 月 27 日至今,任南方行业精选一年混合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1 日至今,任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10 日至今,任南方发展机遇一年持有混合基金经理。

  • 服務範圍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 法令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