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範圍 样本条款

服務範圍.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服務範圍. 5.1.1 桌上型電腦 5.1.2 筆記型電腦 5.1.3 週邊設備 5.1.4 掌上型電腦(PDA) 5.1.5 平板電腦(Tablet PC)
服務範圍. 6.2.1 受服務對象 6.2.2 技術性問題諮詢 6.2.3 應用性問題諮詢
服務範圍. 甲方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 之通信為範圍。
服務範圍. 企業服務只適用於已註冊的單一對應涵蓋產品。企業服務之購買者享有 2 年有限企業保用(請按此處查閱 VIVE Enterprise 企業有限保用條款),此期限始於涵蓋產品之最初購買日期。企業服務包括本條款及細則及 (xxx.xxxx.xxx/xxxxxxx) 中規定的快捷使用技術支援、快捷客戶服務及 VIVE 網上資源。
服務範圍. 商務服務適用於單一對應的註冊涵蓋產品。商務服務購買人自涵蓋產品原始購買日起,享有 2 年有限商務保固 (詳見此處 VIVE 企業商務有限保固)。商務服務包括本條款與條件及 (xxx.xxxx.xxx/xxxxxxx) 規定的緊急使用技術支援、緊急維修服務、緊急客戶服務及 VIVE 線上資源。
服務範圍. 本項目服務標的為服務供應商所建置之網路防火牆設備,提供到場安裝服務與每年 4 次到場計劃性維護服務,日常服務作業將以遠端進行設定、防禦情資更新、系統更新、防火牆政策管理與設備維護等作業事項。 本服務自供應商完成網路防火牆設備建置後,提供 36 個月的維運服 務,服務期滿供應商依契約條款第 17 條第 12 款約定處理。
服務範圍. 提供服務為文化藝術工作者應履行之主要給付義務,亦為請求報酬之依據,如未履行亦涉及違約問題,故契約應具體載明提供服務之具體範圍。當事人應盡量事前特定應提供表演或協助之日期、時段、地點等資訊。
服務範圍. 1、 本補充協議下“清關稅費”指的是快件在進出口或轉運貨物出入一國關境時,因履行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所要求的手續而產生的稅金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報關費、服務費、查驗費、退單費,具體以不同國家實際清關操作為準)。無論因何種情況導致清關稅費與甲方預期費用不一致(包括海關不認可申報價值的情況),所有的清關稅費以海關的最終認定為準。 2、 除非海關調整申報價值,乙方不會另行與甲方確認清關稅費。 3、 在任何情況下,甲方應對所有清關稅費承擔責任,如收件人或協力廠商未支付其應支付的清關稅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該等費用。 4、 甲方知悉並同意,本補充協議下甲方委託乙方收寄的物品應當符合乙方運單條款規定的要求,並依據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提供清關所需的所有資料,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或中止本補充協議服務,對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概不負責;若已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服務範圍. 4.1 萊茵公司提供服務的範圍和類型應由雙方以契約形式具體約定於“ 萊茵公司服務範圍”中。如無此另行約定的“萊茵公司服務範圍”,則以經萊茵公司書面確認的訂單所明確約定的服務範圍為準。除非另有約定, 超出服務說明範圍的服務( 例如,檢查服務說明中未列出的部件、產品、流程、裝置、系統的正確性和功能, 以及其預期用途和應用) 則不在承諾之列。特別是, 除非在訂單中有明確說明,否則萊茵公司對於所檢查的部件、產品、工藝或工廠的設計、 材料選擇、結構或預期用途不承擔任何責任。 4.2 履行約定服務時應遵守契約訂立時已生效的各項法規。 4.3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或強行規定要求遵循特定的程序, 否則,萊茵公司有權自行全權決定提供服務的方式與性質。 4.4 執行工作時, 對於萊茵公司將要測試或檢查的部件、裝置整體及其上游 和/ 或下游的 程式、組織、使用與應用,以及裝置所基於的系統, 萊茵公司不會保證其正確性( 包括符合品質要求), 亦不會保證其將會正常運行。除非在契約中有 明確約定,否則,萊茵公司不對所測試或檢查的裝置的建設、安裝或材料選擇承擔任何責任; 萊茵公司亦不對該等裝置的合法使用與應用承擔任何責任。 4.5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 在執行檢查任務時,對於檢查所基於的安全計劃或安全法規, 萊茵公司不對其準確性負責, 萊茵公司亦沒有責任檢查該等安全計劃或安全法規。 4.6 在契約簽訂後,如果由於強制性法律規定或政府部門的要求而導致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發生變化, 萊茵公司有權在書面通知客戶後, 要求客戶補償其因此所產生的額外開支。 4.7 萊茵公司僅會依據契約約定向特定客戶提供相關的服務。任何涉及協力廠商使用萊茵公司工作成果(測試報告、測試結果、專家報告等)的契約,均不視為包含在萊茵公司與客戶約定的服務範圍中。此處也同樣適用於客戶依據第 11.4 條將萊茵公司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提供給協力廠商之情形。 4.8 客戶理解❹同意,為履行與萊茵公司之間的契約, 客戶可能需要與第三方簽訂一份或多份契約, ❹依據該等契約與第三方建立法律關系,萊茵公司僅根據與客戶之間的契約約定及萊茵公司實際在服務過程中提供的直接服務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相關服務非萊茵公司直接提供( 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提供的測試、認證服務等), 則萊茵公司系就該等相關服務為客戶提供代理。為實現契約目的, 客戶特此同意萊茵公司也可以轉委託給第三方提供代理服務,但萊茵公司對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由萊茵公司代表客戶向其它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委託的和/ 或申請的測試和/ 或認證服務、任何其它第三方代理機構提供的代理服務等) 不承擔任何責任和/ 或風險,且客戶應根據 本條款和條件只適用於萊茵公司交通服務業務、莱茵學院與生命關懷業務 Version 5.0/February 2023 相關法律法規和/ 或契約約定 承擔責任。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測試認證規則需要客戶對相關測試和/ 或認證服務成果進行年審❹支付額外費用的,該等費用不在契約價格範圍內, 客戶應當及時履行年審義務❹支付相應費用, 如客戶怠於履行年審義務或支付費用,可能導致測試和/ 或認證成果失效等不利後果與萊茵公司無關。 4.9 就契約約定的服務內容,如客戶要求萊茵公司將相關測試樣品、資料等寄送至海外實驗室或其它客戶指定的地方,萊茵公司不就寄送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問題( 包括但不限於樣品、資料損壞、遺失等) 承擔任何責任和/ 或風險, 且由此產生的運費應由客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