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白鹭集团目前主要为持股型公司,母公司无具体业务;白鹭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包括纸箱、塑料、丝织品制造加工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白鹭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新乡国资集团系新乡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是专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新乡国资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设立了包括生产、供销、财务、技术开发、环保等部门,形成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和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这些部门、系统有效运作,发行人对产供销系统具有完全控制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互独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变,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