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样本条款

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甲方: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0000 号法定代表人:曹清 乙方:厦门双泓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塘北路 0 号法定代表人:陈清水
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甲方:上海天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乙方:上海天宸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2、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甲方: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 0 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志雄 乙方:华润数科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1001 法定代表人:董坤磊 甲方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176,4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9.87%(具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股数为准)。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确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即176,450,000股。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方案内容为准。
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一)名称:盛新锂能国际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九龍觀塘興業街 23 號寶業大廈 00 樓 0000 室注册号:3048842 成立时间:2021 年 5 月 17 日董事:姚婧 注册资本:10,000 港币 业务性质:实业投资,技术合作,国际贸易 股东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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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质产业规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 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线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 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视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 协议终止及其他 4.1 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 直接 间接 上海奉贤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40,000.00 70.00 上海奉贤申龙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 600.00 50.00 35.00 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 上海 62,412.52 100.00 上海奉贤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 3,000.00 100.00 上海奉贤贤达水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100.00 100.00 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排水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 3,000.00 100.00 上海奉贤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上海 2,500.00 100.00 上海南桥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 上海 1,711.00 90.00 上海市奉贤区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 150,000.00 100.00 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 5,000.00 100.00 上海缘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100.00 100.00 上海贤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10,000.00 100.00 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00 100.00 上海肖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30,000.00 90.00 上海贤通快速公交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10,000.00 100.00 上海奉贤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1,000.00 100.00

  •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