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相关事项 样本条款

协议转让相关事项. (一)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交易整体方案 1.1 双方同意乙方按约向甲方(以下简称“收购方”)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单价,转让 21,000,000 股目标公司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5%)以及该等 15%目标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 15%目标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目标股份”),出让方同时亦完整地转让给收购方(以下如无特别注明,上述 15%目标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的转让合称为“目标股份收购”)。 1.2 双方同意,依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乙方向甲方转让 15%目标公司股权的同时,乙方提议由目标公司以甲方作为特定发行对象,由甲方通过现金认购方式认购目标公司向其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800,000 股,占发行前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2%。发行方案为: (1) 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对象为甲方,该等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目标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数量为 30,800,000 股; (4) 其他具体发行方案,将依照相关规定以及当时监管要求进行明确与调整。 在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及其他应当签署之交易文件后复牌前一日,乙方应当敦促并尽力确保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 在 2022 年 1 月 29 日后,乙方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向有助于目标公司长远发展、具备协同效应的适格的战略投资人(该等战略投资人,可以是一名主体也可以是数名主体,以下统称为“后续收购主体”),依照当时中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定价方式,进一步转让 21,000,000 2、 交易时点安排 2.1 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后的次一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目标股份收购所对应的履约保证金 3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2 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且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完成 21,000,000 股目标股份的转让交易,占目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5%。其中,乙方 1 向甲方转让 18,380,000 股目标公司股份,乙方 2 向甲方转让 2,620,000 股目标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单价为 13.68 元/股,合计目标股份收购的协议转让总价为 287,280,000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贰拾捌万元整)。 2.3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目标股份收购无异议,且该等 15%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即“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相应待转让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收购方名下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 2.2 款所明确的、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叁仟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外的、用于目标股份收购 15%股份的全部剩余协议转让总价。 2.4 自上述 2.3 条股份交割日起,乙方即应当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拟向后续收购主体出让的 15%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放弃期间应至本协议 1.2 条所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且乙方出让后续 15%目标公司股份完成全部交割过户日止。 2.5 自上述 2.3 条股份交割日起,乙方即应当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继续自行持有的 23%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放弃期间应至本协议 1.2 条所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且乙方出让后续 15%目标公司股份完成全部交割过户日止。 2.6 自上述 2.3 条股份交割日起,乙方即应当将拟后续转让的 15%目标公司股份 2.7 乙方收到上述 2.3 款所述剩余协议转让价款当日,应配合甲方依照本协议第 2.8 自上述 2.3 条所明确的目标股份交割过户完成且乙方收到剩余协议转让价款当日,乙方即认可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促使目标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本协议第 4 条约定的辞任及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完成,乙方 1 在前述交割完成后将不再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乙方同时配合并促使目标公司完成本协议第 4 条所述的交接手续(完成交接手续当日称为“控制权交接日”)。 2.9 控制权交接日后的 90 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12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该部分款项作为甲方基于乙方提供股份质押以及转让后续 15%目标公司股份的保障。 2.10 在乙方转让后续15%股份的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就甲方已依据 2.9 条向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若后续收购主体系与甲方无关联之第三方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保证金; (2) 若后续收购主体系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则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该后续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受让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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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事项说明 存款人对本存款有任何意见或异议,请联系长沙银行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长沙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长沙银行全国统一存款人服务热线(0731- 96511)。

  • 配置清单 序号 货号 名称(中英文)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配置清单内容与《中山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附件一致)

  • 重要须知 1.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业务协议和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长沙银行之间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办理本产品的存款人发售。 3. 在办理本存款产品前,请存款人确保完全明白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存款人的自身情况。存款人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存款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本存款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存款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5. 本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6.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7. 长沙银行有权依法对本说明书进行解释。

  • 配售调整情况 簿记管理人应当对配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管理小组议定,簿记管理人可对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1) 对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设有基本承销额的,须满足对基本承销额的配售; (2) 对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若按比例配售导致出现某配售对象边际上的获配量小于1000万元的情况,经与其协商,可整量配售或不配售。 如有以上情形,簿记管理人将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长 注册资金:1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00 号 经营范围:提供经济和科技方面的信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出版 《高管信息》(限本公司内设机构期刊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出版《金融世界》(限本公司内设 机构期刊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与中经社不存在关联关系。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其它约定事项 1、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 2、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谈判文件、竞标文件、采购结果公告、供货协议等相关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一份。

  • 协议金额 1. 本协议总价:人民币元整(¥) 2. 以上协议总金额包含但不限于提供的增值税、各种税费、各种规费、产品费用、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人工费、管理费、调试费、培训费、资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使用费、进品商品关税等进口环节税、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等直至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利润。

  • 信義誠実の義務 甲及び乙は、信義を重んじ、誠実にこの契約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