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参与原则 Clause in Contracts

参与原则. 1) 存续期参与“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 在募集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如有)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有权采取金额优先(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确认,如部分确认,确认后的金额应满足本合同对参与金额的相关要求)、同等金额则时间优先的顺序处理; 4) 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5) 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