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比例. 本理财计划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特殊资产类型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0%-50% 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本理财计划可以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上述资产比例可以达到50%以上。
投资比例. 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30%。 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0%,其中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 投资于不动产类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比例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30%。本账户可进行债券正回购,正回购比例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100%。
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 80% 衍生金融工具 0%-5%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一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投资比例. 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无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投资比例. 投资资产种类 计划配置比例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80%-100%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0%-49%
2. 金融衍生工具(其中,期权投资以期权费计)、权益类资产 0%-20% 权益类资产 0%-5% 非因泰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泰隆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投资比例. 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20%。 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60%- 100%,其中: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投资于不动产类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比例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75%、且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本投资账户可进行债券正回购,正回购比例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100%。 本投资账户建立初期、10 个工作日内赎回比例超过账户价值 10%时、投资账户清算期间,投资账户可以突破上述有关流动性管理的比例限制,但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投资比例. (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4)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7)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投资比例. 资产类型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债权类资产 货币市场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他固定 收益类资产 100%
投资比例. 本理财计划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本理财计划可以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上述资产比例可以达到理财计划净资产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