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受託人之責任 Clause in Contracts

受託人之責任. 一、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慣例之方式,並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管理運用本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之基金經理公司、發行公司保管機構、代理或推薦之投資顧問公司、證券商、簽證機構及會計、法律事務所等有關機構故意或過失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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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存款、信託業務總約定書, 存款、信託業務總約定書, Deposit and Trust Agreement

受託人之責任. 一、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慣例之方式,並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管理運用本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之基金經理公司、發行公司保管機構、代理或推薦之投資顧問公司、證券商、簽證機構及會計、法律事務所等有關機構故意或過失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慣例之方式,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管理運用本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之基金經理公司、發行公司保管機構、代理或推薦之投資顧問公司、證券商、簽證機構及會計、法律事務所等有關機構故意或過失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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