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和送达 样本条款

通知和送达. 2.17.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
通知和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通知和送达. 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及政府部门等单位所发出的文件,均以本合同书所列明的联系信息送达,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信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8.2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信息作为解决争议时接收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且该联系信息适用于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止。如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则该联系信息还适用于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止。 8.3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合同其余各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发 出;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以快递查询结果显示的投递日期或回执单日期为送达日;如以当面递交方式发出,则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以传真、短信、即 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钉钉等)、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则以发出方所使用传真机、手机、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系统所显示的发出时间为送达日。 8.4 第 8 条在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仍然有效。
通知和送达. 14.1 甲乙双方约定以□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方式发送通知,双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送达地址:□同首部通讯地址 □其他地址 □电子信箱□微信号□手机号 乙方送达地址:□同首部通讯地址 □其他地址 □电子信箱□微信号□手机号 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上述地址为有效地址。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微信或短信方式发出的,发出日即视为送达日。 14.2 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乙方退租前,甲方向本合同租赁房屋所在地发送的通知应当视为有效送达。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通知和送达. 各方应按照第三条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 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 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通知和送达. 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通知和送达. ‌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重要文件、通知的送达须以 EMS 特快专递书面形式发至合同末页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一般工作沟通交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 2 日后视为送达。 如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发生的 3 日之内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联系不畅其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另一方按原地址发送通知、函件均视为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