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监管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监管机构要求)。
向监管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 (1) 专项计划设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2) 标准条款》第十三条所述定期公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与说明在指定网站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由计划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3) 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 告。
(4) 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 告。
(5) 监管机构如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