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样本条款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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