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割共有物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房屋、土地,為原取得共有物之日 样本条款

因分割共有物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房屋、土地,為原取得共有物之日. 11.以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以下列日期認定。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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