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限制 样本条款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 持有的单只股票市值,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前一交易日资产净值的 8%;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并不得超过该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2、 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1.08 时,任一时点(含日内和隔夜),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即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10%至 10%;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高于 1.08 时,任一时点(含日内和隔夜),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即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集合 计划净值的比例为-20%至 20%;股指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 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投资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 5%且规模不超过其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货币基金除外); 4、 不得投资 S*ST、SST、ST、*ST 类股票(被动持有的除外); 5、 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融资融券交易、定向增发,不得申购或配售新发行的锁定期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日之后的上市公司股票; 6、 所投资公司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 AA; 7、 持有的单只债券市值,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前一交易日资产净值的 20%; 8、 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40%,同时正回购资金不得用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正回购资金用途仅由管理人进行监控); 9、 投资的债券的加权平均修正久期不超过 3.0 年; 10、 用于单只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11、 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12、 不得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不得参与债券申购; 13、 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4、 集合计划到期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买入交易,不晚于到期日前 的 5 个交易日赎回基金类资产; 15、 集合计划到期日前的 5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以成本价计算),到期日前 3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以成本价计算)。 若因为市场波动,导致集合计划出现超限的情况,管理人应于 5 个交易日内调整到本合同约定的限制之内,遇限制流通情况的,调整时间顺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第(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投资限制.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 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00%。
投资限制. 1.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