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限制 样本条款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到期日不得晚于基金封闭运作到期日;
(15)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1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2)、(9)、(11)、(12)、(14)、(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 8、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限制.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第(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00%。
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 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投资限制. 1.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