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样本条款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国债及资金的清算。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成分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由基金托管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在北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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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業務の実施 2.1 業務の着手 5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 信息传递风险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