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样本条款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1 項)。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2 項)。……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5項)」。

Related to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