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样本条款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1 項)。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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