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 圾 的 清 理 、 收 集 和 處 置. 18.1 承 辦 商 須 保 持 特 許 範 圍 及 其 緊 鄰 範 圍 清 潔 、 整 齊 及 可 供 營 業 之 用 , 以 令 政府 代 表 合 理 地 感 到 滿 意 。 政 府 代 表 如 有 合 理 理 由 認 為 承 辦 商 沒 有 妥 為 清 理 特 許 範 圍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可 以 書 面 通 知 承 辦 商 於 二 十 四 ( 2 4 ) 小 時 內 或 政 府 代表 合 理 地 容 許 的 較 長 時 間 內 於 特 許 範 圍 內 進 行 所 需 的 清 理 工 作 。 如 承 辦 商沒 有 遵 照 指 示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可 無 須 通 知 而 關 閉 特 許 範 圍 或 其 任何 部 分 , 並 暫 停 承 辦 商 的 業 務 一 段 或 多 段 時 間 , 以 便 特 許 範 圍 及 其 緊 鄰 範圍 進 行 清 理 , 惟 每 段 時 間 以 七 ( 7 ) 天 為 限 。 承 辦 商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繳 付 有關 費 用 , 且 仍 須 向 政 府 代 表 繳 付 特 許 證 月 費 而 不 會 獲 得 扣 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