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和分包 15.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資金調達) 第13条 事業者は、その責任及び費用負担において、本件事業の実施に必要な資金調達を行うものとする。
序 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 例 主营业务 3 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0 100.00%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税仓库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谷物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豆及薯类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肥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50,000.00 100.00%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广西北港油脂有限公司 900.00 100.00% 食用油脂、植物油料及植物油脂的生产、加工、销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加工、销售;仓储服务,自有设备的租赁,自营和代理一般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特別補償 第二十七条 当社は、前条第一項の規定に基づく当社の責任が生ずるか否かを問わず、別紙特別補償規程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旅行者が受注型企画旅行参加中にその生命、身体又は手荷物の上に被った一定の損害について、あらかじめ定める額の補償金及び見舞金を旅行者に対して支払います。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8.0860 7.2774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9.1414 8.2273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8.6057 7.7451 经充分考虑华北制药的历史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因素,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7.2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2020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30,804,729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实施完毕。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调整为 7.25 元/股。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