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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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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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年;其它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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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及时收取所得应收收入;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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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年,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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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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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年;其它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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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 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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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监督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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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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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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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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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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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年;其它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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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 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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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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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年;其它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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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监督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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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 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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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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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 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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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 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 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8、 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 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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