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样本条款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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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0000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00-0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00-00 层 邮政编码:000000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