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长期的股债配置比例较为均衡,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 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 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因此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 券收益率×50%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 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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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长期的股债配置比例较为均衡,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 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 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因此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 券收益率×50%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价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 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体上予 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年基金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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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X)。 其中,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分股由中证 500 和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长期的股债配置比例较为均衡,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 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 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因此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 券收益率×50%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成分股一起构成,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中 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是目前市场上具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数之一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 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X 值见下表: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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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沪深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采用“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长期的股债配置比例较为均衡,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 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 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因此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 券收益率×50%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股票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 80%、15%和 5%,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 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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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沪深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长期的股债配置比例较为均衡,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指数收益率+65%*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通过积极灵活配置资产,精选优质投资标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保持一定流动性,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 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 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因此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 券收益率×50%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 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指数收益率”、“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债券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 30%、65%和 5%。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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