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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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也可称为“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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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产品名章“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督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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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 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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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产品名章“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监督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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