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基金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 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