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基金专用证券资金账户,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基金运作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基金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 本基金由证券经纪商完成基金的日常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工作,相关结算规则依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和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执行,交易佣金参照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约定的费率实施。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除本基金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基金专用证券资金账户,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