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互相抵消。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