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销售产品的市场准入及相关认证 样本条款

境外销售产品的市场准入及相关认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主要为印度尼西亚、美国、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波兰、德国、马来西亚、越南、英国,发行人在上述国家或地区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境外(剔除销往保税区)主营业务收入的 80%以上。 (i) 具有经营其商业活动所需的所有执照,印尼政府未要求其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需要取得市场准入相关的强制性认证; (ii) 遵守其在其执照项下经营各自业务的义务; (iii) 维持其所有执照完全有效,不会因发行和上市而不再完全有效; (iv) 按照印尼法律(包括与建筑维护、环境保护、控火、安全生产措施等相关法规)进行其制造活动和经营其商业活动”。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ZHONG LUN LAW FIRM LLP”于 2022 年 8 月 2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向美国销售锂离子电池产品不存在强制的准入制度,不需要取得任何美国政府颁发的证照、许可和批准”,“广州明美无需在美国取得任何由政府机构颁发的证照、许可或批准”,“香港明美无需在美国取得任何由政府机构颁发的证照、许可和批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第三方认证检测及 代理机构深圳市莫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特技术”)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根据其特定客户的要求,配合办理了 FCC 认证(主要对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进行测试)、UL 认证(主要为产品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测和认证)、CITA 认证(北美无线工业领域的产品评估认证系统)等认证。 根据英国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伦敦分所”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广州明美和/或明美科技的锂电池产品不应被视为直接投放至英国市场”“广州明美和/或明美科技未因该等(仅作为电气和电子设备终端产品零部件的)锂电池产品销售至英国而在英国法律项下被强制要求取得任何许可、认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第三方认证检测及代理机构莫特技术的说明,发行人根据其特定客户的要求, 配合办理了 CE ( “ CONFORMITE EUROPEENNE,为表明某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的安全、健康和环保标准等的标志,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仍可在除北爱尔兰外的英国适用”)认证、UKCA(“UK Conformity Assessed,即英国符合性评定的产品标记要求”)认证等认证。 根据波兰律师事务所“WARDYNSKI & PARTNERS”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按照 B2B 方式将电池销售至海外客户所在的所有国家。此类电池未标有发行人的标志,它们被组合成最终产品”。发行人的波兰客户“作为最终产品的制造商,有责任满足将电池投放市场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及香港明美仅承担与波兰客户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同责任,无需获得任何批准、许可和强制认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第三方认证检测及代理机构莫特技术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根据其特定客户的要求,配合办理了 CE 等认证。 根据德国律师事务所“Heuking Kühn Lüer Wojtek Part GmBH”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德国销售电池无需获得任何批准、许可和强制认证,因为这些电池的销售在德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投放市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第三方认证检测及代理机构莫特技术的说明,发行人根据其特定客户的要求,配合办理了 CE 等认证。 根据韩国律师事务所“WeAdvise”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电气安全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在韩国销售 battery cell 和 battery pack,其产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当就该产品取得政府机关指定机构(韩国机械电气电子试验研究院、韩国化学融合试验研究院)的安全确认(即 KC 认证,售前取得安全确认后,如产品内容不发生变化,无需再取得安全确认,即无有效期限制),且产品应标有已取得安全确认的标识(KC 标识),如有违反且被政府机构发现,将被禁止再行销售相关产品。”发行人及香港明美在韩国销售产品“已完成政府机关指定机构(韩国机械电气电子试验研究院、韩国化学融合试验研究院)的安全确认并取得了安全确认申报证明,且安全确认标识(KC 标识)也已粘贴在产品外观。”因此,发行人及香港明美“在韩销售产品已取得所需许可”,“除应取得上述涉及的产品安全确认、在产品上进行标识的义务外,没有其他另行需要遵守的义务”。 根据中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陈冯吴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香港明美主要从香港以外进口可充电电池及电池相关产品后将该等产品销售到香港以外的地方,及在香港销售该等产品。香港明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须的牌照、批准及 审批。”“该等产品到香港的进口不属于香港法例第 60 章《进出口条例》项下被禁止或须受管制的物品,该等产品于香港的销售,亦毋须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审批、许可及强制性认证。” 根据中国台湾律师事务所“有泽法律事务所”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锂离子电池产品销售至中国台湾,“除须依商品检验法之规定完成检验,并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核发检验合格之证书(即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商品验证登录电子证书,又称“BSMI 认证”)外,并无其他特别程序。”。香港明美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销售至台之商品,均依商品检验法之规定,完成商品检验程序,且并未因违反商品检验法而遭受任何处分。” 根据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Messrs Xxxxxx Xxx, Mohanthas, Scully”于 2022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明美“向马来西亚的客户销售的产品已经取得必要的 SIRIM 产品认证证书,符合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且无需取得其他进一步许可或认证”。 根据越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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