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責行為. 若承辦商未能於合約期內,或根據本文第 1(b)條同意延長的時間內,提供合約所載的全部服務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務,政府有絕對酌情權,以書面通知承辦商,終止整份或部分合約。然而,此舉不會損及政府對違約事件提出申索的權利,包括但不局限於政府就未獲提供的服務另委承辦商的權利。承辦商須承擔政府因此而支付超逾合約價錢的款額(以下稱〝任何逾額〞)。
失責行為. 假如承辦商未能按本報價邀請書的有關規定完成全部指定服務,或有關服務被政府引據相關條款而須即時改善,或該已改善之指定服務還未達本報價邀請書之相關條款的要求,政府代表有權以書面通知服務承辦商即時終止本合約。但此舉不會影響政府代表對違約事件提出任何申索,尤其是政府就未完成之服務尋求其他承辦商的權利。承辦商須承擔政府因此而支付超逾合約價錢的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