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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理 样本条款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險第一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險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險第二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附加險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失蹤處理. 主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依「國防部發布傷亡(失蹤)通報令」辦理,乙方應於接獲前述資料日之次日起 15 日(日曆天)內給付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並需填具被保險人因失蹤申領死亡保險給付切結書乙份(如附件六),若被保險人於日後發現生還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死亡保險金全數,於發現生還日起 1 個月內無息歸還。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 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依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且契約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以本公司收到法院判決被保險人死亡宣告判決書後之次二評價日,依判決內所確定之死亡時日及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三項約定返還已繳躉繳保險費或保單價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而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之死亡時日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判決內所確定之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之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失蹤處理. 倘「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所乘搭之「公共交通工具」或「亞航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意外而導致失蹤、墮毀或沉沒,「被保險人」因而失蹤及於該次意外事件發生後連續12個月內仍無法尋回,則本公司有理由相信「被保險人」已因該次意外死亡,並作出人身意外保障的賠償。但「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者必須先填妥及遞交保證書,同意日後如發現「被保險人」並未因該次意外導致死亡,將退回此項賠償予本公司。 此部份提供額外保障予「同行嬰兒」,最高為保障權益表所列的最高賠償額。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契約終止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