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资产移交条件的满足. (a) 在满足上文第 3.3 条(存量资产移交条件)规定的存量资产移交条件后,甲方 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五(15)]日内:
(i) 以书面形式确认存量资产移交条件已满足;或
(ii) 将其认为甲方尚未满足的存量资产移交条件告知甲方。在收到上文第(ii)项所述的乙方通知后,甲方应及时满足未满足的存量资产移交条件。
(b) 上文第 3.5 条(a)款规定的程序将持续直至甲乙双方就存量资产移交条件已满足以及存量资产的移交已完成共同作出书面确认之日(“存量资产移交日”)。
(c) 甲方应承担存量资产移交日之前存量资产发生的所有责任和债务,包括贷款、应付账款、保证责任、环境保护责任以及与员工相关的责任。项目公司应承担存量资产移交日之后存量资产发生的所有责任和债务。每一方应承担各自与移交活动有关的费用。
(d) 双方就存量资产移交条件是否满足存在争议的,应根据第 55 条(争议解决程 序)规定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