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性警衛勤務. (1) 第一至第三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A. 每日 24 小時輪值班者,每月以 720 小時為計價基準,其服務費為上述月服 務費之 3 倍;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B. 配合訂購機關需求(依約定服勤時間之非 24 小時輪值班者),其每月服務費計算如下: 每月服勤時數(不得少於 180 小時,但未達 720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例計算服務費用,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240,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該月服勤 時數(未達 30 分鐘,以半小時計,超過 30 分鐘但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C. 第一至第三級勤務有採輪班制者,立約商應妥適安排班表,使其警衛人員每月排班之執勤時數儘量平均分配,並合理安排警衛人員工作、休息時間及維持適度休假等。 (2) 第四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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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性警衛勤務. (1) 第一至第三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第一至第三級及第五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A. 每日 24 小時輪值班者,每月以 720 小時為計價基準,其服務費為上述月服 務費之 3 倍;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倍;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及第五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B. 配合訂購機關需求(依約定服勤時間之非 24 小時輪值班者),其每月服務費計算如下: 每月服勤時數(不得少於 180 小時,但未達 720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例計算服務費用,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240,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該月服勤 時數(未達 30 分鐘,以半小時計,超過 30 分鐘但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入,以下同);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及第五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C. 第一至第三級勤務有採輪班制者,立約商應妥適安排班表,使其警衛人員每月排班之執勤時數儘量平均分配,並合理安排警衛人員工作、休息時間及維持適度休假等第一至第三級及第五級勤務有採輪班制者,立約商應妥適安排班表,使其警衛人員每月排班之執勤時數儘量平均分配,並合理安排警衛人員工作、休息時間及維持適度休假等。
(2) 第四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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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
定期性警衛勤務. (1) 第一至第三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A. 每日 24 小時輪值班者,每月以 720 小時為計價基準,其服務費為上述月服 務費之 3 倍;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小時者,不得低於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B. 配合訂購機關需求(依約定服勤時間之非 24 小時輪值班者),其每月服務費計算如下小時輪值班者),其每月服務費 計算如下: 每月服勤時數(不得少於 180 小時,但未達 720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例計算服務費用,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例計算服務費用, 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 契約單價 ÷240,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該月服勤 時數(未達 30 分鐘,以半小時計,超過 30 分鐘但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小時計; 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小時者,不得低於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C. 第一至第三級勤務有採輪班制者,立約商應妥適安排班表,使其警衛人員每月排班之執勤時數儘量平均分配,並合理安排警衛人員工作、休息時間及維持適度休假等。
(2) 第四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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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書
定期性警衛勤務. (1) 第一至第三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A. 每日 24 小時輪值班者,每月以 720 小時為計價基準,其服務費為上述月服 務費之 3 倍;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小時者,不得低於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B. 配合訂購機關需求(依約定服勤時間之非 24 小時輪值班者),其每月服務費計算如下: 每月服勤時數(不得少於 180 小時,但未達 720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例計算服務費用,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240,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該月服勤 時數(未達 入,以下同)×該月服勤時數(未 達 30 分鐘,以半小時計,超過 30 分鐘但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小時計;總價 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小時者,不得低於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C. 第一至第三級勤務有採輪班制者,立約商應妥適安排班表,使其警衛人員每月排班之執勤時數儘量平均分配,並合理安排警衛人員工作、休息時間及維持適度休假等。
(2) 第四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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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
定期性警衛勤務. (1) 第一至第三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A. 每日 24 小時輪值班者,每月以 720 小時為計價基準,其服務費為上述月服 務費之 3 倍;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B. 配合訂購機關需求(依約定服勤時間之非 24 小時輪值班者),其每月服務費計算如下: 每月服勤時數(不得少於 180 小時,但未達 720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例計算服務費用,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 例計算服務費用,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240,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該月服勤 時數(未達 30 分鐘,以半小時計,超過 30 分鐘但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C. 第一至第三級勤務有採輪班制者,立約商應妥適安排班表,使其警衛人員每月排班之執勤時數儘量平均分配,並合理安排警衛人員工作、休息時間及維持適度休假等。
(2) 第四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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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
定期性警衛勤務. (1) 第一至第三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A. 每日 24 小時輪值班者,每月以 720 小時為計價基準,其服務費為上述月服 務費之 小時為計價基準,其服務費為上述月服務費之 3 倍;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小時者,不得低於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B. 配合訂購機關需求(依約定服勤時間之非 24 小時輪值班者),其每月服務費計算如下: 每月服勤時數(不得少於 180 小時,但未達 720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例計算服務費用,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小時)依上述契約單價等比例 計算服務費用, 即服務費用=定期性警衛勤務之時服務費( 契約單價 ÷240,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該月服勤 時數(未達 30 分鐘,以半小時計,超過 30 分鐘但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小時計; 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 4 捨 5 入,以下同);警衛人員則由立約商按月支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與其警衛人員雙方約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一至第三級每月服勤時數已達 240 小時者,不得低於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小時者,不得低於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最低應領薪資金額。
C. 第一至第三級勤務有採輪班制者,立約商應妥適安排班表,使其警衛人員每月排班之執勤時數儘量平均分配,並合理安排警衛人員工作、休息時間及維持適度休假等第一至第三級勤務有採輪班制者,立約商應妥適安排班表,使其警衛人員每月排班之執勤時數儘量帄均分配,並合理安排警衛人員工作、休息時間及維 持適度休假等。
(2) 第四級之服務費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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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