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评估机构因关停、拆分、合并或机构性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地址、经营内容等变更的,应自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变更后的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样本条款

定点评估机构因关停、拆分、合并或机构性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地址、经营内容等变更的,应自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变更后的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机构地址变更、中止服务协议期满后申请恢复定点等情形,经办机构要重新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继续履行协议。定点评估机构因违规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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