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实际利润数与承诺利润书差异补偿方式 Clause in Contracts

实际利润数与承诺利润书差异补偿方式. (1) 本次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完成后,在《盈利补偿协议》所述利润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天富锦应向天音控股进行补偿。如果天音通信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总额大于或等于承诺的预测净利润总额,则无需进行补偿。 (2) 各方确认,承诺年度内当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重组对价-已补偿金额 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的具体方式优先为股份补偿,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3)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4) 如果补偿期限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天富锦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5) 发生补偿时,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实际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6) 天富锦应在《盈利补偿协议》所述利润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按照上述条款约定的补偿方式计算出来的补偿金额以天富锦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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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