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见释义六)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含)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