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 戶 身 份 样本条款

客 戶 身 份. 如果客戶為其顧客的帳戶進行聯交所上市證券或有關的衍生工具的交易,不論是否受顧客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份與客戶之顧客進行對盤交易,客戶茲同意在本公司接受聯交所和/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進行有關交易的調查時,須遵守下列條款: 8.1 受下面條款制約,客戶在收到本公司的要求後(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有關的聯絡資料),應即時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與其帳戶進行交易的顧客以及(就客戶所知的)交易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詳細聯絡資料。客戶還應該將引發交易的第三方 (如果該第三方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詳細聯絡資料告知香港監管機構。 8.2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有關的聯絡資料)即時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和的詳細聯絡資料;及(如適用)提供有關該名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向客戶下達交易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地址和詳細聯絡資料。 8.3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在客戶全權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的全權代客投資權力已予撤銷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包括香港監管機構有關的聯絡資料)即時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下達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和詳細聯絡資料。 8.4 如果客戶知悉其顧客乃作為其本身顧客的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顧客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詳細聯絡資料,則客戶應該確認以下各項: (i) 客戶已經與其顧客作出安排,授權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客戶之顧客取得本協議第 8.1 和 8.2 條中列出的各項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ii) 客戶將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戶下達交易指示的顧客提供本協議第 8.1 和 8.2 條中列出的各項資料,並在收到客戶的顧客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8.5 在必要時客戶確認已經得到進行交易的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的全部同意或豁免,使客戶可以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以其帳戶進行交易的有關顧客、計劃、帳戶或信託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及交易最終受益人和引發交易人士(如果與其顧客/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 8.6 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款中所列各規定依然有效。
客 戶 身 份. 4.1 客戶身份:閣下確認及確定閣下為最終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及戶口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統稱“最終擁有人”)。閣下特此授權本公司及代理人可應任何監管機構的要求,於 2 個營業日內或任何監管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向其披露任何其要求之有關該最終擁有人的資料。 4.2 非作為戶口的最終擁有人:若閣下並非戶口的最終擁有人,閣下有責任通知本公司有關戶口的最終擁有人的身份、住址及聯絡資料。 4.3 獲取客戶身份資料的安排:當出現下列任何情況時: (a) 閣下是為其它最終實益擁有人(包括任何以中介人身份的受益人)執行任何交易,不論根據酌情或非酌情性質,及不論是以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份與受益人進行對盤或以其它身份;或 (b) 閣下知悉閣下的客戶是以中介人的身份代表最終擁有人,但不知悉該最終擁有人的名稱、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或 (c) 閣下是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執行任何交易; (b) 或(c)條款下的最終擁有人作出安排,該等安排使閣下有權在閣下提出要求時,可立即向其取得由任何監管機構要求之有關該最終擁有人的任何資料。閣下須按本公司要求,於 2 個營業日內或任何監管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向其披露該監管機構要求的該等資料。 4.4 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等等的行動:若閣下替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對任何交易的酌情權遭最終擁有人的否決,閣下須於 2 個營業日或本公司不時指定的時間內通知本公司。 4.5 儘管戶口及/或本協議終止,此第 4 條款將仍然存在並繼續有效,並且對閣下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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