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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客戶帳戶 Clause in Contracts

客戶帳戶. 4.1 所有銀河國際期貨由客戶得到,或由結算公司代客戶收到之款項、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財產,銀河國際期貨概以信託人身份收執,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4第7至12段所指明之方式,存入客戶獨立銀行帳戶、獨立證券帳戶或獨立債務證券帳戶(如適用)(概稱「獨立帳戶」),並與銀河國際期貨之款項分清。該等金錢、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財產並不構成銀河國際期貨資產的任何部份,作為銀河國際期貨破產或清盤之用,但於委任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等處理全部或部份業務或資產時,將會迅速地歸還於客戶。 4.2 銀河國際期貨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取之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會按操守準則附表4第7至12項條文所列方式法持有,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可以動用客戶存於獨立銀行帳戶之款項、獨立債務證券帳戶之核准債務證券或獨立證券帳戶之核准證券,操守準則附表4第14至15項條文所載方式作: (a) 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對結算所或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與期貨期權生意交易之執行經紀之義務。惟帳戶提款轉移,不能用作資助其它客戶所需繳付結算所之法定按金、變價調整之要求或交易債務; (b) 繳付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與期貨期權生意交易之佣金、經紀費、徵收費用及/或其他一切費用(無論 是否付予銀河國際期貨); (c) 轉帳到另一獨立帳戶; (d) 根據客戶之指示繳交/退回款項;儘管有客戶指示,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不能繳付往客戶帳戶外之其他帳戶,除非該帳戶分別為獨立銀行帳戶、獨立債務證券帳戶或獨立證券帳戶;及 (e) 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將客戶寄存之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支用,尤其可用以應付關於客戶期貨期權生意上之責任。客戶同意銀河國際期貨可保留客戶帳戶內之利息而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可以提取。 4.3 客戶如開設及操作綜合帳戶但並非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客戶保證及承諾: (a) 就客戶與發出綜合帳戶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交易中,客戶會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及程序,猶如客戶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帳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客戶; (b) 客戶會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c) 客戶會確保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遵守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以及確保傳遞指示的人士都遵守該等有關綜合帳戶的規定,猶如他們每人都是該綜合帳戶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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