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样本条款

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收到采购人贵州省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为“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 075)。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投资、建设和运营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同意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的筹建;同意以自有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投资于本项目,自有资金投入与项目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由管理层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近日,公司与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投资建设罗甸项目签署《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2020年9月,公司收到招标人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时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作为“广南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标单位。 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广南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广南项目,同意由龙净能源发展(广南)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授权管理层可以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公司与广南县人民政府协商后同意该项目按本公告所述金额及规模建设,并就该项目完成了《广南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签署。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投资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嘉禾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项目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嘉禾焚烧项目和嘉禾收运项目,同意公司与合作单位湖南天茂公司签署合作合资协议,由嘉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以货币方式与湖南天茂公司一起适时对嘉禾公司进行增资,最终公司对嘉禾公司持股占比 60%,湖南天茂公司占比 40%,嘉禾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 10,000 万元;批准以自有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投资于上述项目;同意授权管理层可以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第三方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19年9月30日,公司与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湖南天茂公司就投资建设嘉禾焚烧项目和嘉禾收运项目完成《郴州市嘉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嘉禾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署。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收到采购人江西省崇义县城市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与赣州华赣环境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崇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2)。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参股崇义华赣环保能源 有限公司,共同运营赣州市崇义县垃圾焚烧项目。该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 元,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占比 20%,赣州华赣环境有限公司出资 3750 万元,占比 75%,崇义县国盛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出资 250 万元,占比 5%。同意公司与赣州华赣环境有限公司、崇义县国盛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近日,公司和赣州华赣环境有限公司与崇义县城市管理局就投资建设崇义项目签署《崇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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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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