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投标供应商应尽早购买招标文件,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澄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现场(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邮寄等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澄清或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质疑函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被授权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原件)和法人及被授权投标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 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 QXZX-2021-DL-114 项目澄清或质 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或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投标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13.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以不署名的形式在交易网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