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释义 样本条款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理财产品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理财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 利息。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 行申报及缴纳。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美国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 他日。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理财产品到期后【5 个工作日】内,理财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 间不计利息。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内由产品管理人支付至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并由销售机构划付至投资者账户;如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九、风险揭示”的第(十一)部分“赎回款项支付延迟风险”中的情形,赎回款项支付可能延迟;如赎回款项支付延迟可能超过 1 个工作日,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公告。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 产品赎回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美国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 他日。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后,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2 个工作日】内由产品管理人支付至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并由销售机构划付至投资者账户,期间不计利息。如发生“九、风险揭示”的第(十一)部分“赎回款项支付延迟风险”中的情形,赎回款项支付可能延迟,赎回款项延迟支付期间不计利息;如赎回款项支付延迟可能超过 1 个工作日,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公告。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美国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大陆、香港地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本产品募集币种所适 用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之外的其他日。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 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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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売買代金 売買代金は、金〇〇〇〇〇円とする。

  •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 3.1.2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資本関係 次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二者の場合。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