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财产;
2、 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 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 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 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2) 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 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