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逾 30%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 样本条款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逾 30%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 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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