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3.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上述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金額與該一式有關項目契約金額之比率減少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二)契約價金採總包價法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 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採購,所稱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係指為執行原需求規格所列及系統訪談分析已確定之功能等所需項目。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三)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3.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上述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金額與該一式有關項目契約金額之比率減少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不符情形,契約另有允收約定者,從其約定。減價及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