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总价=( C × E )+( F + G ) 样本条款

工程结算总价=( C × E )+( F + G ). × P + K + M C——中标价〔第一轮综合单价报价×(第二轮总报价/第一轮总报价)〕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应按第5项规定执行)。 E——工程施工中的相应部分实际结算工程量(不含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F——因非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G——按第2.5目、第3.1目至第3.3目规定计算的因非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K——包括按第2.1目和第2.2目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调整费用、第3.4目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3.5目确定的实际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第5.4目确定的规费和税金共计四部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文件中的合格标准计算;增值税按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相关标准计算。 P——中标价/最高限价。 M——投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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