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管理服务 样本条款

市值管理服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乙方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及其下属企业提供高效的市值管理服务,协助甲方及其下属企业提升企业资本市场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息公开等合规前提下,乙方协助甲方盘活存量市值、整合产业资源、优化融资形式、开展机构投资者交流和形象推介活动等。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开展上述业务,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乙方作为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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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代理服务费 39.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收取 方式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相關費用 保 管 費 ( 年 率 ) :0.01~0.14 %(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經(管)理費(年率) :1.35%(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

  • 旅費(航空賃 担当業務 航空券クラス (C/Y) 回数 航空賃単価 (円)

  • 代理服务费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采购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发改办价格【2 003】857号)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服务类下浮40%计算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