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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样本条款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对 公司的香港上市外资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章的规定送达。 必 备 条 款 149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本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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