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延长 样本条款

建设期延长. 17.5.1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除非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在明确责任后,双方应对双方约定的项目施工进度安排方案的最后期限商定延长或修改: (1)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场地内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3) 适用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审批原因导致的延误; (4)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 发生本合同第 19.1 条约定的甲方要求的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 (6) 发生本合同第 19.2 条约定的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提出的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 (7) 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的延误; (8)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7.5.2 预计的建设延误通知 (1) 预计的建设延误是指本项目进度落后于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安排方案约定的进度日期的情形。 (2)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安排方案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a) 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 (b)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或其它事件的情况的描述; (c)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 (d)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3)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免除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7.5.3 建设进度日期的延长 (1)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且发生的延误事项可以补救,尚不足以导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且违约方已做出赔付,一方可以在第 17.5.1款描述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 延误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 5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 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 进度日期已经出现延误; (c) 延误方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d) 另一方在收到延误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要求的延误未书面答复异议,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表示同意。 (2) 本合同任何进度日期的调整均需要双方书面予以确认。 (3) 出现本合同第 17.5.1 条约定事项,经甲方同意延长建设期,甲方不再另行给予乙方其他补偿,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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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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